宁医科字[2016]055号
各学院(部):
为督促科研项目执行,规范科研项目及经费中后期管理,按照财政厅及学校有关部门通知要求,现对科研项目经费报销规范如下:
一、科研项目执行进度
所有在研科研项目需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(或合同书)内容开展科学研究任务,及时整理总结数据,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可申请成果鉴定并申报科技奖励,对于项目研究任务、成员组成、经费预算等需要调整的需提前6-12月向学校及项目来源单位提交变更申请。
二、科研经费支出进度
1.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
(1)在研项目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中年度计划执行经费预算;
(2)本年度应结题项目结余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%。
(3)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可以用于后续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,原则上结余经费可以继续使用2年,按照基金委有关规定在结题后2年仍有结余的应当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(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原文描述)。
2. 财政专项资金来源的科研项目
财政专项来源的项目包括:宁夏自然科学基金项目、宁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、宁夏科技攻关项目(含科技支撑项目、软科学、科技惠民、对外科技合作项目)、校级项目(含特殊人才项目、重点项目、一般项目)、校级优势学科群建设项目等。
按照财务处有关通知及要求报销。
三、科研经费报销要求
1. 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科目支出;
2. 经费支出必须与项目密切相关;
3. 报销版面费时请提供正式发票、待发表论文首页及带有项目编号页;
4. 报销测试分析费时请提供技术服务合同、正式测试报告及技术服务资质证明;
5. 于同一公司购买超过5万元以上试剂或耗材,报销时请提供采购合同。
澳门新葡官网8883科技处
2016年9月6日